浙江信息公開打通多條渠道
怎么處罰讓大家看明白
發表時間: 2015-01-04 來源:中國環境報第3版
本報記者晏利揚 趙曉杭州報道 從1月1日起,浙江省各級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將在網上全面公開。這項工作還將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評價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記者從浙江省環保廳了解到,為提高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進公眾參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省環保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浙江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了《浙江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理念,《暫行規定》要求全省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明確的范圍、程序和要求,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本單位門戶網站或本級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有企業信用信息專業公示系統的,還應當在系統上公開。鼓勵各級環保部門除在本單位門戶網站或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之外,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只有當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是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3類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才不予網上公開。
鼓勵擴大信息公開范圍
對于公開范圍和公開內容,《暫行規定》給予各地更多自主權。
《暫行規定》提出,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結合本單位實際,確定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的具體范圍。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鼓勵各級環保部門擴大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的具體范圍。
而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各級環保部門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是摘要信息。摘要信息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或案由概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實行行政強制措施、執行情況等內容。
為保護企業秘密和相關人員隱私,《暫行規定》要求,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相關信息,如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暫行規定》同時規定,若發現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有錯誤、遺漏的,環保部門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也有權要求環保部門予以更正。
各級環保部門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及法制、監察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