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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環保法 期待最嚴格執行

來源:本站    日期:2025-07-08

2015年01月06日03:58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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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下稱“新環保法”)正式實施,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環境訴訟、按日計罰等措施開始變為現實。2014年12月29日,自然大學(一家公益環保組織)、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聯合開展新環保法實施與環境污染案例研討會,討論新環保法框架下的環境訴訟和環境維權。

  “史上最嚴厲的環保法實施,我們也期待最嚴格的執行。”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宇表示將以法律實踐來迎接新環保法的實施。“新環保法規定民間環保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我們正在醞釀就武漢鍋頂山垃圾焚燒污染提起公益訴訟。”王振宇說,選擇武漢鍋頂山污染案例,在于這個案例在中國的污染事件中具有典型意義。造成污染的垃圾焚燒廠是一個沒有經過環評驗收的項目,并且長期由一個沒有資質的單位運營。該項目曾經因為民間環保組織的介入以及媒體曝光而短暫停工,但是至今問題沒有得到進一步解決。“這個案件跨越了環保法的新舊更替,我們將以這個案例為‘試金石’,看看在史上最嚴環保法的框架下,會有怎樣的變化。”

  新環保法強調公開和參與但“門檻”仍然較高

  “希望鍋頂山的案件在2015年能有一個比較好的結局,維護環保法的尊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常紀文說,他最早將新環保法定義為“史上最嚴格”的環保法,但是對于其實施仍然“心里打鼓”,尤其是環保組織代理公益訴訟,目前看來不是太樂觀。

  常紀文表示,新環保法強調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這被認為是一大進步。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政府和企業的關系比較“曖昧”,政府既要監管企業,又要依賴企業提供財政收入來源。引入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的參與,是保證經濟發展在環境保護軌道運行的一個重要前提。新環保法規定:“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常紀文認為,雖然新環保法賦予了環保公益組織訴訟主體資格,但是同時給了兩個限定條件,即“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5年”、“無違法記錄”,能滿足這一條件的環保組織數量非常有限。最高法曾公布的一個數據顯示,全國有條件、有資格提出公益訴訟的NGO機構有300多家。常紀文認為其中有能力提起公益訴訟,而且能夠常態化提起訴訟的可能不到30家。“一個公益訴訟成本少則十幾萬元,多的要上百萬元,一般的NGO承受不了。”《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出臺后,河北省內符合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環保組織只有3家,其中經費最多的一家一年僅有7萬元,根本無力提起公益訴訟。

  另外,常紀文對于“無違法記錄”的規定比較擔心,因為目前尚且沒有環保組織“活動法”,那么環保組織在進行維權環境過程中“無法可依”,這反而不利于環保組織開展維權,一旦有了“違法記錄”便無法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環保公益組織承擔環境公益訴訟的前景是光明的,但是現在還有很多困難。”常紀文說。

  新環保法提供新機遇環保組織如何“接招”

  相較于常紀文的擔憂,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督察訴訟部部長馬勇則認為,新環保法實施后,環保公益組織今后的維權中挑戰不小,但是機遇也不少。“環境信息公開、行政許可、損害擔責等相關內容對環保組織開展環境訴訟、環境維權有非常好的作用。”

  首先是信息公開,馬勇表示,信息公開保障了公眾以及環保組織監督、參與、訴訟的知情權。過去有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配套措施,比如2008年出臺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等,但是信息公開工作一直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新環保法的第五章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用了整整一章對信息公開進行規定,其實施效果值得期待。“推動信息公開有法律為依據,還需要環境保護組織通過實踐不斷推動其落實。”

  其次是行政許可。馬勇提出,新環保法對兩項重要的審批制度都作出了規定,即排污審批和環評審批,這可以作為環保組織在維權中的有利手段。過去,環評審批和排污審批的亂象比較多,往往數據華麗,現實“骨感”,污染問題仍然層出不窮。在新環保法實施后,環保領域的行政審批成為維權的“抓手”。環保組織在進行維權中可以從信息公開入手,申請公開環評許可和排污許可信息,從中掌握證據、發現問題。

  最后是損害擔責制度。新環保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馬勇指出,損害擔責表現為對私利益的損害擔責和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擔責。針對前者的訴訟一直都可以開展,現在有了公益訴訟,可以對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而且相對于過去環保法籠統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新環保法對公益訴訟主體做了細化的規定,更利于實際操作,這也是環保組織開展維權工作的機遇。

  新環保法為環保組織參與環境維權,開展公益訴訟提供了機遇,但是環保組織如何“接招”呢?馬勇認為,最大的挑戰來自于環保組織自身,包括能力是否足夠,有沒有專業人才,有沒有資金渠道支持持續性維權等問題。“環保組織的春天要來了,環保組織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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