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 張杰 通訊員 齊建明 鄭丹萍
浙江省環保廳近日印發《關于學習推廣紹興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要求浙江省所轄各地在學習借鑒紹興市試點經驗基礎上,探索推進符合本地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
“紹興市去年2月被浙江省確定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省級試點以來,積極創新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損害賠償磋商、司法銜接、資金使用管理和損害修復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紹興市環保局局長張永明介紹說,紹興市在改革試點實踐中,做了一些亮點性工作。
如何學習推廣紹興經驗?
爭取黨委政府、司法機關支持,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浙江省環保廳首先要求,浙江省所轄各地要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工作。充分認識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于在全社會真正樹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意識的重要意義,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司法機關對改革工作的支持。立足地方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浙江所轄各地要高度關注國家層面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新動態、新要求,確保改革工作上下銜接、步調一致。
浙江省環保廳提出,要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在學習借鑒紹興試點經驗基礎上,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配套制度體系,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在相關法律法規框架內,鼓勵制度創新。
另外,浙江省環保廳還要求,浙江省各地要探索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踐。積極發掘生態環境損害案例,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保障獨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綜合運用賠償磋商、生態修復、公益訴訟等手段,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和實施貨幣賠償。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
最后,浙江省環保廳要求在改革過程中注重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學習紹興哪些經驗?
嘗試把司法修復納入損害賠償,建立賠償金賬戶
紹興市積極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在降低損害賠償承擔責任門檻、賠償磋商主體的設定以及程序安排等方面做了創新實踐。
降低損害賠償承擔責任的門檻。據紹興市環保局副局長徐金泉介紹,與中辦、國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適用范圍相比,紹興市在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中,適當降低了承擔責任的門檻,如規定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增加了“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直接財產損失三十萬以上的”等情形,也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擴大了損害賠償范圍,便于實際操作。
確立損害賠償磋商主體、程序。浙江省未列入國務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紹興市制定的改革試點方案明確,紹興市環保局作為損害賠償磋商主體,向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者發出索賠要求,并在賠償磋商取得成功后,與之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同時,對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中的職責以及向紹興市環保局提出啟動損害賠償磋商申請的程序予以明確與規范,有利于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合力。” 徐金泉表示。
嘗試把司法修復納入損害賠償。根據紹興市《關于建立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機制的規定(試行)》,對涉及生態環境損害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應引導、督促損害責任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于積極履行賠償責任、實施司法修復的損害責任者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紹興的這種做法有利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履行,擴大了損害修復內涵,豐富了損害賠償手段,這一做法被‘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吸收。” 徐金泉介紹說。
建立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賬戶。紹興市全市范圍內被追繳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人民法院判決無特定受益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企事業單位(個人)自愿定向捐贈全部進入這個賬戶。
這個賬戶中的資金定向用于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環境損害修復、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工作。明確紹興市環保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紹興市財政局負責收支情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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